什麼是補充偵查報告書?
一、什麼是補充偵查報告書
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檢察院的要求進行補充偵查後,向人民檢察院報告補充偵查情況的司法文書,其實質是針對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所提的個別問題作出的答覆,而不是重新偵查。
二、由什麼組成?
1、標題。
2、案件來源。指出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接到後的進展情況和結果的法律依據。
3、報告內容。這是重點部分,有針對性地回答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問題。
4、說明退回的案卷冊數和補充偵查決定書的頁數。
5、尾部。套語“此致”,送往單位名稱,註明年月日,加蓋公章。
三、補充偵查的分類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 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6、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在填寫偵查補充報告書的時候要寫清楚報告內容,其中要針對性的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問題作出回答。之後要說明退回的案卷冊數以及補充偵查的決定書的頁數,之後要加蓋單位的公章要把單位的名字寫清楚並且註明年月日之後遞交到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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