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送達回證具有法律效力嗎?
公證送達回證具有法律效力。所謂“公證送達”,亦稱現場公證,是指執法人員在送達執法文書時,同時邀請公證處兩名公證人員一同前往,一旦發生當事人拒籤情形,執法人員當即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實,並由公證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作證,而後將執法文書留置於現場,從而完成送達程序的一種送達方法。其核心內容是公證人員現場作證以證明送達程序完成的事實。實踐證明,現場公證具有實用、有效且容易實施的特點,不管當事人以何種手段拒收執法文書,只要送達現場有兩名公證人員簽字作證,執法人員的送達就符合程序要求,這樣也就較好地解決了留置送達時因無人作證而造成執法文書不能生效的問題,同時較好地解決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中證據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問題。
實施公證送達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實際執法當中,執法文書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常遇到當事人拒絕簽收情形;採取公告送達方式,則要過60日才發生法律效力,才視爲送達,這會造成案件難以在規定的3個月期限內結案的局面;採用一般的留置送達方法,則要求現場必須有證人簽字作證才符合辦案程序,由於存在種種主、客觀原因,執法人員在實施時難以邀請到當地基層組織、派出所幹警或附近羣衆給予簽字作證。上述3種常用的送達方式都不能較好地解決執法文書送達難問題,因此,採用公證送達就成爲一種有效的途徑。送達執法文書是案件辦理過程的必經步驟,是執法人員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而進行的執法行爲,這種行爲一旦實施,執法文書就發生法律效力。
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必然要涉及到法律文書的送達,但在實踐中存在嚴重的送達難的問題,影響了辦案人員工作的開展,採用公證送達的方式能夠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對送達工作的開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說,公證送達是一種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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