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定要做辨認筆錄嗎?
一、刑事案件一定要做辨認筆錄嗎?
不一定,如果有需要,則要做。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爲,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爲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刑事辨認已經得到廣泛的運用,其證明力也得到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普遍認可。但在司法實踐中,組織辨認時還存在簡單隨意、程序違法或不適當操作等諸多問題。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爲“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爲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二、哪些情況下辨認筆錄無效?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三、辨認筆錄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偵查人員主持規則、辨認前詢問規則、個別辨認規則、混雜辨認規則、獨立辨認規則,以確保辨認結果真實可靠。
實務中,辨認筆錄作爲證據的前提條件有三個:
1、辨認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
2、得出的辨認結論經過嚴格審查,辨認結果是科學可靠的;
3、辨認筆錄不能單獨作爲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證據的印證。
在司法實踐中,辨認筆錄是法定證據之一,所以應當根據司法審理中的相關證據需要情況來進行處理,一般由當事人對案發現場、物品或者人身進行辨認,在經過詢問後會形成筆錄。而沒有辦案需要的,則用不到辨認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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