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案件受案後多長時間立案?
一、遇到刑事案件受案後多長時間立案
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如果不予立案,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爲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三、公安機關立案程序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覈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爲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刑事案件的的立案時間沒有一定的日期。法律規定的期限是7天,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30天,甚至60天。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並出具書面通知告知報案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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