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什麼
一、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是什麼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是1、犯罪嫌疑人、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應該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
1、第一審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法院對其判處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4、第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宣判後立即釋放;
5、裁定準許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訴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院應當立即解除。
三、變更強制措施之後的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家人、辯護人、以及嫌疑人自己都可以想相關部門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相關部門需要在72小時之內向申請人進行答覆,如果批註的話及時的變更,釋放、如果不批准的話應該書面告知不批准變更的原因。釋放後嫌疑人還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否則有可能再次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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