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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範圍: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作一審裁判的民事、經濟、行政上訴案件;刑事自訴、刑事公訴的上訴、抗訴案件;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
2、基層法院一審判決(裁定)送達後,當事人不服判決(裁定)向我院提出上訴,必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涉外30日)內、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
3、當事人提起上訴時,上訴狀應直接交原審法院,同時應一併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需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4、遞交上訴狀時,當事人應攜帶原審法院發的《上訴須知》和一審裁判書到我院收費室或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何網點交納上訴費。上訴費與一審訴訟費相同,一審有反訴的還應加反訴費。凡向銀行轉帳交納上訴費的,應在匯款單上註明原審案號,在到帳之日自行到交費銀行索取上訴費收款票據,並在3日內將收據提交給一審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上訴的程序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