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後被補充偵查時間是多久?
一、刑拘後被補充偵查時間是多久?
刑拘後被補充偵查時間是一個月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退偵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爲一個月,可以兩次,檢察院審查也是一個月,也就是說,補充偵查最長時間爲四個月。特殊情況經請求上級檢察院可以延長。
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需要在多少天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在當代社會,現在被刑事拘留之後,如果發現他的證據並不是特別的充足,那麼此時是可以再次的進行一個補充偵查的,只不過由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或者是法院退回檢察機關,但不論是哪一種退回,都是以兩次次數爲限制的,必須在一個月時間完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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