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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不判情形的分析

刑事案件開庭不判情形的分析

刑法是維護國家團結統一、社會安定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往往都是嚴重的社會性違法行爲,以至於要刑法去進行調整,而其懲罰也是所有法律當中最嚴厲的。而在刑事案件開庭不判的情形常常發生,刑事訴訟的宣判程序有着很大的關係。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一、刑事訴訟宣判的程序

宣判分爲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佈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單位的,應當送達被告人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宣告判決,應當一律公開進行。宣告判決時,法庭內全體人員應當起立。宣判時,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響宣判的進行。

審判長在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後,應當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合議庭評議活動應當製作筆錄,合議庭成員應當在評議筆錄上簽名,並在法律文書上署名。

評議後,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分別作出裁判。

二、刑事案件開庭不判情形的分析

刑事案件開庭之後沒有當場判決,是很正常的。一般的刑事案件都不會當庭宣判而是定期宣判。而是另行時間在開庭宣判。

定期宣判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受整個審判階段的時限限制。也就是說要在法定的審判期限內宣判。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而可能是該案件涉及的情形較爲複雜,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合當庭就對該案件進行判決,法官需要一定的時間根據案件的情況具體斟酌去進行判決,也就是定期宣判。但是定期宣判不代表無限期而是受到審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