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物品條款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是一種嚴厲的法律規範,輕則涉及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權,重則涉及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因此,公安人員和相關部門在審理刑事訴訟相關案件時,要注重證據的獲得及保護。在發現證據之後,依法扣押。那麼,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物品條款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偵查人員扣押物證、書證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扣押。關於扣押物證、書證的具體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清單上應當寫明釦押物品、檔案的名稱、規格、特徵、數量、質量、時間、地點以及檔案的名稱、編號等,並有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在特殊情況下,持有人無法到場的,可以由其親屬簽名或者蓋章。清單不得塗改,凡是必須更正的,應當有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重新開列清單。
對扣押物證、書證規定嚴格的手續,一方面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另一方面更有利於保證物證、書證的證明力,真正起到經覈實後能夠作爲定案根據的作用。比如,偵查人員在搜查中發現毒品並予以扣押,當場開列的清單記明瞭有關事項並有偵查人員、被搜查人和在場羣衆見證人在上面簽名或者蓋章,就可以證明該毒品從何時、何處搜出,從而證明被扣押毒品持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販賣毒品的行爲。如果沒有上述清單並經有效簽名蓋章,就很難說明毒品的來源,不能起到證明犯罪的作用。因此,嚴格遵守扣押物證、書證的程序,可以防止辦案中發生栽贓陷害等情況,也可以防止公民合法財產權利無故受到侵害。
對於扣押的物證、書證要妥善保管。對扣押的物品、檔案首先要做好登記,然後分別情況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損毀。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證、書證,應當歸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應當拍照,將照片附卷,原物品、檔案予以封存;對容易損壞的物證、書證,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繪圖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毀壞、使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在扣押時,應當注意全面、客觀地分析物品、檔案與案件有無關係、有什麼關係,既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證、書證,也要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物證、書證。
只有偵查人員才能行使對物證、書證的扣押權。扣押物證、書證是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力,通常情況下,往往是與勘驗、搜查一起進行的,因此,只有公安、檢察等依法行使偵查權的偵查人員才能扣押物證、書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進行。而且,偵查人員在執行偵查
根據以上刑事訴訟法扣押證物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扣押證物時,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對於需要扣押的物品或者是檔案,必須在現場就點清,且需要做一式兩份的清單,該一旦製作完畢,則不得再行更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偵查人員認爲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公安人員及檢察院在收集和扣押證據時,要嚴格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執法,按照流程進行扣押。希望上述材料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進一步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專業律師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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