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不是自訴案件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是不是自訴案件
故意毀壞財物罪可能屬於自訴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自訴案件包括三大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侮辱、誹謗罪,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爲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屬於第一類自訴案件,但是有可能符合第二和第三類自訴案件。即(1)屬於輕微刑事案件;(2)或者被害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公安機關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也可以自行提起訴訟。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判緩刑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如果滿足緩刑適用條件的,能判緩刑
適用緩刑的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爲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爲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爲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界限:其他侵犯財產罪並不損害公私財物本身,而是透過非法手段將公私財物所有權非法轉移,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透過毀壞公私財物本身,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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