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的方式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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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賄而言,根據實施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爲個人行賄與單位行賄,對此我國《刑法》中也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即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那具體說到單位行賄罪,大家知道法律中規定的單位行賄的方式有幾種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分析解答。
一、單位行賄的方式有幾種
(1)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爲;
(2)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爲;
(3)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爲。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行賄行爲的違法所得必須歸單位所有,如果歸個人所有,應以自然人的行賄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3條分別規定: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單位行賄的對象有哪些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能否包括國有單位,對此問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也包括國有單位,其理由是定義單位行賄罪的《刑法》第393條將此罪規定爲兩種情形,其前一種情形“單位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中的行賄對象未指明是國有單位或國家工作人員,故將二者全部包括進去。認爲,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理由是:研究一種具體犯罪的概念及其構成,不能僅根據《刑法》的一、二條法律條文來考究,而應結合同一類犯罪甚至整部《刑法》加以分析,就行賄這類犯罪行爲而言,在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規定了四種行爲:
(1)自然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
(2)自然人對國有單位的行賄;
(3)單位對國有單位的行賄;
(4)單位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而“兩高”分別就《刑法》的罪名的確定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都將第一種情形,即自然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確定爲“行賄罪”;對第二、三種情形,即自然人或單位對國有單位的行賄犯罪定義爲“對單位行賄罪”;而對第四種情形,即單位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規定爲“單位行賄罪”。若將單位也列爲“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勢必造成“單位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這兩種犯罪在犯罪對象上相互包容,這是不符合邏輯的。
單位行賄罪很顯然只能由單位構成,而要是自然人實施了相關行賄行爲的話,那麼只能構成行賄罪。具體說到單位行賄的方式上,本站小編在上文中爲大家總結了三種,大家可以具體瞭解一下。至於法律中規定該如何對此罪進行處罰,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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