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380條之規定,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嚴重後果,是指因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致使戰鬥、戰役失利的,嚴重影響部隊重大軍事行動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用和物資、軍事設施毀損的等。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訂貨秩序。軍事訂貨是軍事部門根據國防需要,向軍工部門或者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活動。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供應,滿足國防需要的主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事訂貨,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但是,隨着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確定,軍品質量與其生產任務訂貨量少,成本高,利潤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單位和個人出於經濟利益考慮,對軍品生產任務索價過高,達不到要求的拒絕接受訂貨;有的對己經簽訂合同的軍品生產任務,百般拖延交貨日期,有的已經嚴重貽誤部隊的使用,對國防利益造成潛在的威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軍事訂貨,是指部隊根據國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與行爲人意欲達成或者已經達成的生產、供給某種國防建設物品合同的行爲。這一軍事訂貨的行爲,其對象就是本罪主體應當從事生產、供給的對象,也稱軍事訂貨
軍事訂貨是國防經濟中體現商品經濟和期貨特點的一種軍品交換方式。軍事訂貨與其他民品訂貨一樣,具有先成交後生產的特點,一般適用於大批量或價值量高的軍品。採取訂貨方式,買方可以取得穩定的貨源,賣方有可靠的銷路,有利於加強軍品生產、流通和軍工企業經營的市場性、經濟性、計劃性。軍事訂貨是事先透過簽訂合同或協議達成的交易,這種合同或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軍品數量、質量、完成時限、交貨與付款方式、價格等,具有約束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效力。
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部隊向其要求的軍事訂貨,即不願意從事軍事訂貨的科研、設計、生產、供給、修配、運輸、承建等活動。所謂延誤,是指雖然接受了軍事訂貨,但卻延期耽誤,不按時交貨,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當然,構成本罪的拒絕、延誤行爲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行爲人如果具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或者延誤訂貨的,如技術過不了關,人手確實不夠,遇有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停工停產等,不構成本罪。
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爲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若在平時不是戰時,即使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爲,也不能構成本罪。根據本條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爲才能構成本罪,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爲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絕或延誤的;拒絕、延誤大量軍事訂貨的;因其行爲造成諸如貽誤戰機,影響重大軍事任務完成,致使戰鬥、戰役失利,造成較大傷亡等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僅限於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是負有軍事訂貨義務的生產、銷售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如果不是出於故意,而是客觀上無法完成訂貨,沒有條件完成軍事訂貨,或是由於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難,延誤訂貨的,不構成犯罪。
本罪侵害的是我軍的作戰能力,危害的是國防安全、國家利益。戰時故意拒絕軍事訂單,可能造成和投敵類似的危害後果,對我國的軍事力量將造成嚴重的打擊。因此本罪的處罰在有期徒刑的範圍內不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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