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個人資訊能否公開
一、犯罪的個人資訊能否公開?
犯罪的個人資訊現在是不予公開的,只有特定的罪犯,纔可以公開其個人資訊。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資訊公開實施辦法》
(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未成年人行爲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後或者假釋、緩刑期間,可以公開其個人資訊,方便公衆隨時查詢。
二、犯罪案底可以消除嗎?
犯罪案底不可以消除。犯罪記錄被封存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爲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執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可以作爲工作記錄予以儲存。
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四、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國現在沒有建立罪犯個人資訊公開制度,其實,對實行性犯罪的罪犯的資訊進行公開,也是因爲當事人性侵犯的對象是未成年人,全部公開罪犯的個人資訊是不太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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