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立案條件是:
1.行爲人有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爲,行爲人明知其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爲會危害通訊的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實施本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嫉妒陷害、貪財圖利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行爲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必須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構成本罪,只須在客觀上實施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可成立。這裏的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訊設備因遭受破壞而喪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廣播、電視、通訊不能正常進行,使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無法正常收聽、收看廣播、電視,或者進行其他通訊聯絡活動,並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後果。
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臺、站(包括有線廣播電視臺、站,下同)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下列設施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一)廣播電視信號發射設施,包括天線、饋線、塔桅(杆)、地網、衛星發射天線及其附屬設備等;
(二)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包括電纜線路、光纜線路(以下統稱傳輸線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專用傳輸通路、微波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轉播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等;
(三)廣播電視信號監測設施,包括監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杆)、測向場強室及其附屬設備等。
傳輸廣播電視信號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網絡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爲,必須對其它公民的權利造成了嚴重的侵犯,相關行爲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首先由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損失進行清算,並根據造成的損失以及危害後果提出起訴,最後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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