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擅離軍事職守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 法院對擅離軍事職守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擅離軍事職守罪的裁量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本罪的基本特徵
①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指揮和值班、執勤秩序。
②客觀方面表現爲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擅離職守”,指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玩忽職守”,指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指造成重大任務遲緩完成或者不能完成的,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武器裝備、器材丟失、被盜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等等。
③犯罪主體是軍隊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指揮人員”,指對部隊或者部屬負有組織、領導、管理職責的軍人,專業主管人員在其業務管理範圍內,視爲指揮人員。“值班人員”,指軍隊各單位、各部門爲保持指揮或者履行職責不間斷而設立的、定期輪流負責處理本單位、本部門特定事務的人員。“值勤人員”,指正在擔任警衛、巡邏、糾察、押運等勤務,或者擔任作戰勤務工作的人員。
④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的行爲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但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對於軍事機關的人員存在擅離職守的行爲,是屬於嚴重侵犯了軍隊權益的行爲,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如造成了戰鬥任務的失敗,或者重大的人員傷亡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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