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一、危險犯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所謂危險犯,是指以危害行爲具有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客觀危險狀態,作爲構成犯罪的必要條件。危險犯是以造成某種犯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作爲犯罪既遂的標準。從危險犯的特徵看,危險的既遂,要求行爲人實施的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爲,只要構成足以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狀態即爲既遂,而不以嚴重後果的發生作爲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
《刑法》第二十二條,爲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具體的危險犯是什麼意思?
具體危險犯是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的危險,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在破壞交通工具案件中,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的危險,要根據行爲人的破壞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程度等具體案件事實確定。如果具有這種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如果行爲人基於破壞交通工具的目的實施破壞行爲,但由於手段錯誤或對象錯一誤,而沒有產生這種危險的,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如果行爲人間接故意破壞交通工具尚未造成這種危險的,則屬於一般破壞行爲,不構成本罪。有的學者認爲,在具體危險犯中,若無具體危險的產生,則犯罪就不成立,如中國刑法中的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果認定無發生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危險的可能,則行爲人的行爲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當然也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未遂。
具體危險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具體危險犯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是否有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的危險,如果存在,就是具體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必須有具體危險產生,否則就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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