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借錢炒股非法集資嗎?
一、在我國借錢炒股非法集資嗎?
是不是非法集資在於集資是否經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如果經過批准則不屬於非法集資,否則即爲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爲。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二、非法集資和借錢的本質區別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時,《解釋》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
在“四個條件”基礎上,最高法還列舉了10種具體的非法集資形式,可以分爲三大類:
1、是假直接投資項目。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是假間接投資。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就是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透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爲非法吸收存款。我國刑法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罪名,前者的最高刑爲10年,後者的最高刑是死刑。二者區別在於,後者不僅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是以非法佔有(包括捲款潛逃、個人揮霍)集資款爲目的。
借錢炒股是否是非法集資我們普通民衆不能判斷,而是要透過司法機構來認證,如果一旦非法籌集資金達到成立非法集資的罪名,那麼便可以判爲非法集資罪,但是資金龐大卻沒有達到非法集資金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公安機關報警,此時我們也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經濟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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