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每個刑事犯罪都有一定的立案標準,這就是區分犯罪行爲與一般違法行爲的關鍵。那就遺棄罪來講,法律中規定的,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同時,符合哪些條件纔會構成遺棄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
二、符合哪些條件纔會構成遺棄罪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1、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3、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4、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相教育的義務;
5、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與生父母與其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相同,但是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其生父母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6、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7、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8、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二)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爲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爲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爲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
(三)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四)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爲。
分析了上文之後,我們瞭解到,對於遺棄罪的立案標準,法律中規定一般是要達到情節惡劣的情況,那麼遺棄行爲才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遺棄罪。之後,才能按照規定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最高可以對其處5年有期徒刑。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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