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侵佔罪怎麼判刑
一、什麼是侵佔罪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的目的將他人財物佔爲己有、涉及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爲,這些財物包括代爲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2、需要注意一下構成侵佔罪的要件,對於犯侵佔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的話必須是故意,且行爲人是帶着非法佔有的目的的;侵犯的客體有限制,是代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最後就是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必須是涉及到的財物價值數額較大且行爲人拒不交出。
3、同時,對於侵佔罪,是屬於自訴案件,刑法明文規定了侵佔罪,告訴的才處理。根據侵佔罪的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來看,“數額較大、拒不交出”自然是財產受侵害方與行爲人進行了交涉而遭到了拒絕,因此才提起的訴訟。如果行爲人將侵佔的財物歸還了的,自然是不存在構成侵佔罪的說法。
二、侵佔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犯侵佔罪的,涉及到的財物價值數額較大的,依法判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涉及到的財物價值數額巨大的,或者是罪犯具有其他的嚴重情節的話,依法判處兩年到五年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侵佔罪立案標準
侵佔罪能否立案,關鍵在於是否滿足構成要件,其最主要的就是數額的標準,因爲法律規定的只是一個“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以及“其他嚴重情節”,但是並沒有具體的法律作出規定,司法實踐當中大多是比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而定。對於嚴重情節,一般是指行爲人侵佔孤寡老人、殘疾人以及無勞動能力人的財物;侵佔他人重要生活資料;侵佔他人財物肆意揮霍從而造成受害人嚴重損失的;受害人報案後經公安機關勸阻仍然拒絕歸還的以及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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