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爆炸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爆炸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爆炸罪與以爆炸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分
這兩類犯罪,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後果都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爆炸犯罪行爲人引發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其危害結果是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爲人雖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還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其行爲所造成的危害後果是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的傷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傷亡,不造成財產毀損。因此,行爲人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爆炸行爲,選擇的作案環境和條件只能殺傷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爲雖然指向特定的對象,但行爲人預見其爆炸行爲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爆炸罪論處。
2.爆炸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使用爆炸手段破壞公私財產的,往往也會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毀損某項特定的公私財物,其結果也沒有同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財產的,依照本法第275條的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爆炸罪既遂的具體刑事責任認定和處理情況,對於爆炸罪的處罰標準,法律上是非常嚴格的,主要原因在於本罪可能造成嚴重的惡劣的違法事實和後果,具體情況由法院在調查取證後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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