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法對於累犯加刑多少
一、我國的刑法對於累犯加刑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累犯的法律後果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與此相關的還有一條,是刑法的第74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足可看到立法對累犯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
3.其實還有一點,就是累犯也不適用假釋,具體是刑法第81條第2款。
二、累犯具有哪些特徵?
1、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爲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稱爲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爲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繫。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並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並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爲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2、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徵到注重犯罪人特徵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爲的特徵,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爲其理論基礎。此後,隨着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爲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爲重點的累犯概念。現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徵,將累犯視爲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並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覆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爲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並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係,而是前後兩個犯罪之關係。累犯一般都是作爲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3、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後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爲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累犯和一般的犯罪人員是有所區別的,是在發生了刑事案後再次觸犯法律作出違法的事情被抓捕的犯罪人員,對於這種犯罪人員是會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歲的犯罪行爲不屬於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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