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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盜竊罪的標準是什麼?

上海盜竊罪的標準是什麼?

一、上海盜竊罪的標準是什麼?

上海盜竊罪的標準是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需要追究責任,如果構成盜竊一般一千元就可以立案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治安形勢的不同,構成盜竊罪立案起點也存在差異,不完全相同。依據法律法規,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爲1000元至3000。構成盜竊罪不止和盜竊數額有關,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數額未達到規定數額,也可能涉嫌盜竊罪。

二、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是什麼

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是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1、盜竊罪數額標準: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

2、盜竊罪的處罰:

(1)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爲的,應對共同盜竊行爲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負責。

三、盜竊罪的責任形式是什麼

1、故意

(1)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爲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爲,只要行爲人誤以爲是遺忘物的,就缺乏盜竊的故意。因爲他人“佔有”是一個規範的要素,只要行爲人認識到了被法官評價爲他人佔有的前提事實,就應認爲行爲人具備了盜竊罪的認識內容。

(2)就普通而言,還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大。行爲人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爲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又不屬於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應認定爲盜竊罪。

(3)立多次盜竊,要求行爲人具有“盜竊”的故意,要求行爲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盜竊行爲,但不要求行爲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成立入戶盜竊,要求行爲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誤將他人日常生活住所當做賣淫場所、普通商店而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爲入戶盜竊。但是,非法進入後發現是“戶”仍然盜竊的,則是入戶盜竊。基於同樣的理由,成立攜帶凶器盜竊,需要行爲人認識到自己攜帶了兇器。

2、非法佔有目的

非法佔有目的不要說認爲,只要行爲人具有盜竊、詐騙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首先,可以從客觀上區分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必藉助非法佔有目的。其次,管時擅自使用他人財物的行爲,之所以不構成盜竊罪,並非因爲行爲人缺乏非法佔有目的,而是因爲行爲本身不能被認定爲盜竊行爲。最後,刑法並沒有將非法佔有目的規定爲盜竊等罪的主觀要素。

成立盜竊罪應以非法佔有目的爲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爲由,否認非法佔有目的是盜竊罪的主觀要素,因爲許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

(2)由於構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規制機能,將非法佔有目的納入故意內容,就意味着增加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也導致不當推遲認定盜竊罪的既遂因而不妥當;

(3)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要素,就難以認定該行爲是盜竊還是故意毀壞財物;

(4)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不可罰的盜用行爲與盜竊行爲在外形上幾乎不能區分,必須藉助於非法佔有目的;

(5)將非法佔有目的視爲不成文的主觀要素,與對盜竊罪的法益持限定的佔有說並不矛盾。因爲法益問題與被害人方面的情況相關,非法佔有目的與行爲人方面的情況相關,兩者屬於不同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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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盜竊罪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