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取國家資金經辦人咋處理?
一、非法套取國家資金經辦人咋處理?
非法套取國家資金經辦人會按貪污罪來進行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國家專項資金,涉嫌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所以,作爲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白對象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迴取回,據爲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爲人在爲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爲回扣的款項佔爲己有的行爲。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爲人在爲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擡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爲自己幹活等。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爲。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行爲人在具有依法從事公務的前提下,在與其職務身份相對應的單位履行職責時,纔有成爲貪污罪主體的可能,而無論其是屬於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是屬於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此外,據本條第3款規定,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的,以貪污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套取國家資金是會讓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損失,只要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經辦的,那麼一律會按貪污罪來進行處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輕者三年以下,重者是會按無期徒刑來進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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