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哪個機關執行
一、死刑立即執行哪個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進階人民法院覈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進階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執行。行刑場所不得靠近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死刑透過槍決或注射執行。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槍決死刑的,應當移交司法警察執行;沒有執行的條件;可以交給武警執行。公安機關負責死刑執行期間的警戒。注射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執行。以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二、死刑緩刑在哪裏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話,緩期期間應當在監獄中執行。依據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
由於死刑立即執行涉及到人的生命,具有最高的嚴厲性,故簽發死刑立即執行命令應極爲慎重。刑事訴訟法規定,全國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而在我國,基層法院無權審理死刑案件,必須由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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