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對司法部門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不服怎麼辦
一、受害人對司法部門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不服怎麼辦?
受害人對司法部門做出不批捕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部門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調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部門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執行。”
二、批捕和逮捕有什麼區別?
逮捕,是指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爲,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批捕,是指公安部門或檢察機關已經對案件進行偵查並結束,報經檢察部門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二者具有如下區別:
1、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調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序工作,批准是檢察部門的權限,逮捕一般是偵查部門(公安部門或者檢察機關的調查部門)的工作。《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部門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部門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2、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部門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3、逮捕後可以向相應的辦案部門申請取保候審。
4、取保後,如果判實刑就應到看守所或監獄執行,如果是緩刑的話,緩刑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就可以不用在坐牢。
因此說,受害人對司法部門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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