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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逮捕經濟犯罪關押時間一般是多久?

未被逮捕經濟犯罪關押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未被逮捕經濟犯罪關押時間一般是多久?

1、未被逮捕經濟犯罪關押時間一般不會超過37天,37天的最長關押時間是按照以下規定計算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侵害社會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二、刑事經濟案件起訴流程是怎麼樣的?

刑事經濟案件起訴流程具體如下: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爲。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纔可能引起訴訟程序,使訴訟活動開始。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纔可能使人民法院啓動訴訟程序。

(2)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覈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爲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涉嫌經濟犯罪的公民可能會公安機關拘留,在拘留期間內,若是公安機關已經收集了證明滿足逮捕條件的證據,則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的請求。此請求被受理之後、若是檢察院並沒有批捕,公安機關最多可以拘留涉案者的期限爲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