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立案前交代清楚問題可以認定爲自首嗎?
可以。對於犯行賄罪自首的情況依照犯罪情節從輕處罰。其中,如果當事人涉事金額較小、罪行較輕的情況甚至可以免除處罰。但是對於涉事金額較大,並且所侵害的利益較大的情況下則需要依法處置。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於自首,《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鑑於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爲實際上是對於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於立功表現。
(一)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交待行賄行爲的認定。“被追訴前”,是指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爲刑事立案前。在檢察機關立案前,行賄人交待行賄行爲的情形,根據其交待的主動性與否,可以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1)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即行賄人出於自己的意志,在檢察機關刑事立案前,向有關機關或有關個人如實承認和供述自己實施了行賄犯罪,並將自己置於有關機關的控制之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主動交待”,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交待的主動性,即出於行賄人本人的自覺意願,是行賄人的自主選擇,而非外因的強迫意志;二是供述的真實性,即如實交待全部行賄行爲。具體而言,是指行賄人在其行賄犯罪事實或其本人尚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主動向辦案機關、所在單位、有關組織或負責人員投案並交待自己的行賄行爲。
行賄人在被檢察機關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本身就具備了“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一般自首條件,行賄人成立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同時,由於行受賄犯罪行爲隱蔽,取證困難,爲了鼓勵行賄人交待犯罪行爲,加大對受賄犯罪的發現和打擊力度,即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於屬於特別條款,且處罰較之更爲輕緩,根據特別條款優於普通條款的法條競合之適用規則,以及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釋原則,對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直接適用《刑法》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
(2)行賄人在被追訴前被動交待行賄行爲。即刑事立案前,在辦案機關對行賄人進行調查談話、採取調查措施期間,行賄人迫於辦案機關所掌握的證據交待行賄行爲。此種情況,但是實務中也常有發生,也有必要釐清。此時,行賄人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缺乏到案的主動性,不成立自首,可以從輕;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被動交待行賄行爲。即刑事立案前,在辦案機關對行賄人進行調查談話、採取調查措施期間。
-
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一、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1、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2、主體要件: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3、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的行爲。5、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
-
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
一、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把假幣當做真幣誤收,後來並沒發現是假幣,在購物時當真幣繼續使用,因其主觀上沒有使用假幣的故意,因而不構成犯罪。但是,誤收假幣而後故意使用,其實質上仍是一種行使、使用的行爲。對誤收假幣後故意使用的行爲,除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數額...
-
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一、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監外執行的實施機關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