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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律師的有效辯護怎麼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這是針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適用速裁程序的規定。根據前述規定,可以得知,速裁程序有其適用條件,第一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案件;第二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同意適用。這兩個基本要件必須具備。如果被告人拒不認罪認罰或者做無罪辯護的,則不應當適用速裁程序,如果已經確定適用速裁程序的,則應當變更爲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

刑事速裁程序律師的有效辯護怎麼做?

速裁程序案件的審理期限有明確規定,其中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同樣,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速裁程序審理會不會影響審理的公平公正。速裁程序的適用不會排除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包括認罪認罰和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等。同時,也會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包括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律師的權利。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應當由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在場,其作用就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真實性。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即普通程序)或者第三節(即簡易程序)的規定重新審理。

刑事速裁程序在實踐中明顯提升了訴訟效率,而有效辯護是否實現則關係到刑事速裁程序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效果,爲實現刑事速裁程序中的有效辯護,應當正確認識刑事速裁程序提升訴訟效率與保障司法公正的雙重價值,確立偵查訊問階段的律師在場權,並且應當對值班律師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