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立案後多久還錢?
一、詐騙罪立案後多久還錢?
詐騙罪立案後在調查完追回贓款之後就還錢。
詐騙立案多久能找回錢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必須在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後纔可以追回錢款,詐騙案是刑事案件中較爲難偵破的案件之一,能否立案就能破案還不一定;詐騙案(刑事案件)偵破的時間也不一定,不能完全按辦案的程序規定來確定時間;破案後受害人所損失的財物能不能追回來還是不一定,如如追贓及時,案犯沒有揮攫掉或具有承付能力的,是可能挽回損失或部分挽回損失。否則,可能面臨血本無歸的結局。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刑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
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爲。
欺詐行爲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爲本身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爲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爲。根據《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類型的案件是需要由公安機關對此進行審查的,然後再由人民法院來進行定罪量刑,而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當中明確的規定,追回的贓款肯定是需要返還給受害者的。但前提必須是已經追回了贓款,有些情況之下會導致無法追回贓款,所以就沒有辦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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