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主犯翻供法庭應對方式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主犯翻供法庭應對方式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主犯翻供法庭應對方式是需要根據法院審理的情況和證據材料來進行判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從犯,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區分:
1、從共同犯罪活動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於主導支配地位,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處於從屬地位。
2、從實際參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參加了全部犯罪活動,而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參與實施一部分犯罪活動。
3、從具體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觀上,對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較大的是主犯;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贊成、附合、服從,對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較小的是從犯。在客觀上,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爲對於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關鍵性作用的、罪行較大的是主犯;否則是從犯。
4、從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則是從犯。
尋釁滋事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的,也是從以上幾個方面認定主從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罪入罪條件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爲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爲,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鑑別方式: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尋釁滋事罪是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的,而在共同犯罪當中每一個犯罪嫌疑人所起到的作用不同,那麼在量刑幅度方面的話也是有不同的體現的,在開庭審理階段,如果主犯存在着當庭翻供這種情況的話,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審理並且做出最終的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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