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劣藥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一、銷售劣藥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產、銷售劣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的相關法規,明知是劣藥而進行生產、銷售,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藥品“冒充”屬於假藥,本條屬於假藥從重處罰情節)
②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爲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劣)藥的;
③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劣)藥的;
④生產、銷售假(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⑤生產、銷售假(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⑥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僞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三、銷售假藥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銷售劣質的藥品是屬於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爲,因爲這種行爲將會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其嚴重的威脅,並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因此結合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對他人造成影響的惡劣程度的不同當事人受到的處罰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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