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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主犯應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換言之,主犯就是在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
由於刑法規定了三種不同類型的主犯,與之相對應,刑法也對三種主犯規定了不同的刑事責任:
(一)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處罰: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而不是按“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換言之,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爲,不屬於集團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對此不承擔責任。
(二)其他主犯的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如聚衆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例如,聚衆鬥毆中,首要分子要對參加鬥毆行爲導致的結果(重傷、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三)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例如,詐騙集團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對詐騙集團的全部犯罪數額負責,只對他自己參與詐騙的全部數額承擔責任。
綜上,共同犯罪中主犯也是分了不同的類型的,要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給予的處罰也是不同的。有的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有的則是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還有的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爲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爲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