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死刑辯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死刑辯護的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被告人的自然情況(是否成年,婦女是否懷孕等)。犯罪嫌疑人作爲被告人,在犯罪時是未成年人的,不能判處死刑,且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若是是孕婦的,不能判處死刑;若是精神病發作時犯罪的,是不受刑事處罰的等。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況。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坦白和立功情況的,是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的。有可能不用判處死刑。
3、共犯犯罪中被告人是否是從犯,脅從犯。
4、被告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或具有防衛的性質。犯罪嫌疑人若是正當防衛的,不受刑事處罰。若是防衛過當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等。
5、查找指控被告人的證據是否充分,合理,真實,齊備。
6、看被告人的行爲對於社會危害性是否較大。
7、看起訴書在法律中是否存在問題。
8、看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實,有沒有收到嚴刑逼供,誘供的情況。
9、看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如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犯罪嫌疑人加害;如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犯罪嫌疑人加害的。
二、死刑案件需要請律師嗎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必須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沒有委託的,法院也會依法指定。
法院審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可以依職權爲其指定辯護律師。但是被指派的律師開始接觸案件的時間等等都與犯罪嫌疑人自行委託的辯護律師有差異,起到的辯護效果也自然不同。而在進行死刑辯護的時候,往往律師都是會從上述就幾個方面入手來辯護,主要能夠抓住其中一點,那麼被告人最終可能就不會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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