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都不申請司法鑑定法院還會鑑定嗎?
按照一般規定,司法鑑定是由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批准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執行。那麼原告被告都不申請司法鑑定法院還會鑑定嗎?法院是否有自行委託司法鑑定的權利?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原告被告都不申請司法鑑定法院還會鑑定嗎?
民事訴訟最高法院專門制定了《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第十五條規定了人民法院自行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兩類情形,除此之外要調取證據必須要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法院不得自行調取證據。這兩類情形一個屬於實體上的,一個是程序上的,分別是:
1、涉及有可能損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實;
2、涉及迴避、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等於實體無關的程序性事項,其他情形只有當事人申請法院才能調取相關證據,這是因爲,民事訴訟不像刑事訴訟,實行的是國家利益主義,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當事人負有對其訴訟主張舉證的義務,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法院則只居中裁判,不得行使當事人的職權,不應代一方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因此,如果沒有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法院是不應自行依職權決定對證據進行司法鑑定的。
二、哪些情況,法院會認定需要重新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三、鑑定工作一般包括哪些步驟?
1、審查鑑定委託書;
2、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3、根據技術規範制定鑑定方案;
4、對鑑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5、出具鑑定文書。
透過上文,小編簡單回答了原告被告都不申請司法鑑定法院還會鑑定嗎這個問題。通常司法鑑定由雙方當事人提出,除非特殊情況,如涉及到損害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時候,法院會在雙方都不提出司法鑑定的情況下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情況比較少見,並且法院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進行司法鑑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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