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真的可以鑑定出什麼時間寫的嗎?
一、筆跡真的可以鑑定出什麼時間寫的嗎?
可以鑑定出時間,筆跡鑑定一般都是以月爲單位,因爲鑑定的判斷閾值最少是39天,即相隔39天以內是分辨不出來的,因此都是以月爲單位。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透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檔案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檔案的真僞。
二、具體情況
綜合評斷是對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的相同特徵與不同特徵的價值進行科學分析,確定兩者符合點與差異點的總和及其性質,並進而做出靜定結論。評斷的方法,一般是從研究差異點開始。鑑定任何筆跡,都會出現一定的特徵差異。評斷差異點的要點,是要確定差異點的性質。其性質有本質差異和非本質差異兩方面。非本質差異說明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不同特徵數量與質量所佔的比例較小,本質差異表明兩者不同特徵的數量、質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說明兩者爲不同人書寫習慣體系的反映。
筆跡鑑定既要重視對差異點的評斷,也要重視對符合點的評斷,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確定差異點屬於非本質的性質以後,就貿然做出肯定同一結論是不科學的。符合點也有本質的符合和非本質的符合之分,如果檢材筆跡與樣本筆跡相同特徵的數量、質量佔絕對優勢,即構成本質符合性質;如果兩者相同特徵在數量、質量方面佔的比例小,即屬於非本質性的符合。經過差異點和符合點的評斷,如果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之間,出現了本質符合和非本質差異,或者本質差異與非本質符合的的結果,既可做出檢材筆跡與樣品筆跡是同一人書寫或不是同一人書寫的確切結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內,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容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的法律後果。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筆跡鑑定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爲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鑑定情況還應當結合實際的訴訟案件處理情況來進行認定,筆跡鑑定的結果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爲可以作爲證據來對相關事項進行佐證,並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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