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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時間有多長,程序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針對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這樣的行爲就是刑事拘傳,這是刑事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同時法律也做出了時間限制。那麼大家知道拘傳的時間有多長嗎?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介紹。

拘傳的時間有多長,程序是什麼?

一、拘傳的時間有多長?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傳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

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地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刑訴法關於拘傳地點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地點進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二、拘傳的主要程序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拘傳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案件的經辦人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覈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爲拘傳票)。

2、拘傳應當在被拘傳人所在的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轄區以外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通知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當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協助。

3、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被拘傳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被拘傳人拒絕填寫的,公安司法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5、訊問結束後,如果被拘傳人符合其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條件,應當依法採取其他強制措施。如果不需要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將其放回,恢復其人身自由。

6、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爲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拘傳時限屆滿仍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拘傳時間一般是不能超過12個小時的,並且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來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站小編還在上文中爲大家帶來了拘傳的程序內容,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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