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拘留看守所多長時間提請批捕
一、非法集資拘留看守所多長時間提請批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非法集資的特徵有哪些?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爲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透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透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透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因爲非法集資被拘留肯定是暫時關押在看守所的,因爲非法集資是刑事案件,刑事拘留都是被關押在看守所的。國家法律制度中雖然沒有非法集資罪,但跟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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