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啥時間放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拘留所啥時間放人的規定是什麼?
拘留所放人都是正常工作時間,一般在上午進行。一般是9點以後10點以前,個別在下午1-1:30還放一批。根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有代管錢物的,看守所應當如數發還。通常在早上八點以後至下午的五點以前辦理了相關手續後,即可釋放。具體時間各地有所區別。
二、拘留所的職能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限制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防止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避偵査、審判或繼續進行犯罪活動。
公安局拘留人犯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令其在拘留證上面簽字或蓋章。拘留後,除有礙偵査工作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對被拘留的人,要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拘留的執行一般由公安機關直接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應當遵守相關規律規定,在公安機關的審理期間應當配合對犯罪事實進行合法認定,並且積極交待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爲。司法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公安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及證明檔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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