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不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一、輕傷二級不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輕傷二級批捕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
第一條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條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情形:
(一)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爲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爲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爲的事實;
(二) 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 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明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三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一) 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
(二) 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
(三) 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爲的;
(五) 沒有直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的;
(六)證明犯罪的證據中,對於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依法予以排除後,其餘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的;
(七)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
(八) 雖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但無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該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九) 其他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情形。
第四條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二級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無論檢察院是否批捕都應該標註清楚相應的法律依據,檢察院不批捕的情形也比較多,一般公安機關也不會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提請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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