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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條例是怎樣的

一、哪些情況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條例是怎樣的

哪些情況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條例是怎樣的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少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爲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覈准的時間爲7天,包含在14天內,如覈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爲37天,其中檢察院覈准的時間爲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覈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三、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審理要多久

刑法規定刑拘最長是37天(但是生活中常有105天的大拘留),如果不批捕就放人,否則(2月)再提起公訴,進入審判階段。應該是沒有辦法左右快點進入審理階段的。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2、檢察院,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之後需要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當事人人家屬,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提供家屬的資訊,那麼可以進行備註一下。公安機關進行通知家屬也是用書面的形式進行通知,不會打電話或者是發短信的形式。

標籤:刑事拘留 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