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歸類原則有哪些?
現如今,有許多國家賠償案件,卻往往的得不到解決,亦或是隻得到國家不予賠償的話語。其實,這都是人們對國家賠償法和賠償案件分類的概念混淆不清和對國家賠償的歸類原則的認識錯誤導致的。下面本站小編簡單和大家聊一聊。
一、國家賠償法的概念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承擔賠償的權利。
1、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
2、國家賠償的條件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
二、國家賠償的原則
1、違法歸責原則:即國家只對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爲才承擔賠償責任。
2、結果歸責原則:如果錯誤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刑罰被後來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此而受到損害,國家就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問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三、國家賠償的分類
1、行政賠償: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侵權行爲產生。
2、刑事賠償:由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侵權行爲產生。
四、國家賠償案件分類
1、行政賠償案件: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當事人要求國家賠償的案件。
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提起賠償訴訟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該院行政審判庭負責審理。
2、刑事賠償或者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當事人要求國家賠償的案件。
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不服複議機關處理的,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綜上所述,我們要想得到國家賠償,最重要的就是認清國家賠償的歸類原則,按照案件性質向國家索要賠償。當然,國家賠償法的概念也不容忽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的在國家賠償案件中行使自己的權利,獲得自己應得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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