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怎麼認定?
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怎麼認定?
對於企業違法,一般情況下就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追究,那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如何認定,首先就是對案件梳理分析找出直接負責人,之後進行認定,其他責任人員的認定就是依據案件的發展進程來逐一認定。
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罪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爲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爲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有的案件,可不分主、同一法定刑檔次法處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爲的主從關係不明顯從犯。但具體案件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所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如何認定就是相應出發的前提條件。
直接責任人員認定標準刑法沒有規定,在理論上存在重要作用說及行爲方式說等不同主張。前者主張以在單位犯罪中的作用爲標準,作用大的單位犯罪參與人就是直接責任人員,後者主張參與單位犯罪的行爲方式爲標準,具有直接性的參與行爲就是直接責任人員。相關司法解釋兼採了上述兩個標準,在對主管人員的認定上採用了行爲方式標準,把實施具有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單位犯罪的人員作爲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在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上採用了重要作用說。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法律的規定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罪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綜上所述,對於許多相關人員來說一旦自己經營的企業出現違法行爲對於直接負責人的追究最後肯定會落在自己的頭上,因爲企業的擁有者對於企業有着直接的責任,所以自己在管理時一定注意有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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