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的差別都有哪些
一、尋釁滋事與故意傷害的差別都有哪些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範圍較爲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和十六週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爲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後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 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爲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爲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爲,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3、客觀行爲方面 :兩罪所侵害的對象不同
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明確和特定的,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爲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行爲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爲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 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爲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4、客體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複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二、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情節認定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故意傷害罪一般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不法行爲,並對特定人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而尋釁滋事侵害的對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犯罪分子往往是爲了尋求精神上的刺 激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從結果上來看,構成故意傷害罪是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爲構成要件,而尋釁滋事罪並不以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爲構成要件。
-
故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耳膜穿孔
律師解析:根據傷情鑑定,確定耳膜穿孔的級別,若是輕傷,判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管制或者拘役;若是重傷就是三年到十年。如果只是單純性的耳膜穿孔,則只構成輕微傷,其行爲只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最多給予十天的拘留。打架致人受傷判刑如下:1、打架鬥毆後如何承擔責...
-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搶劫爆炸物罪
律師解析:滿足以下要件構成搶劫爆炸物罪:(一)主體要件:主體爲一般主體;(二)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爲故意;(三)客體要件: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爆炸物的管理制度;(四)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爆炸物相關的管理規定,搶劫爆炸物的行爲。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
精神病要殺人,沒人管該咋辦
律師解析:1、如果犯人犯罪時處於精神病發病期間,不能控制自己的,則不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期間殺人的,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
-
非法侵入住宅並將人打傷怎麼判刑?
律師解析:非法侵入住宅並將人打傷,致人輕微傷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輕傷及其以上損害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