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牽連的區別是什麼?
一、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牽連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爲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已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爲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
二、綁架罪的數罪形態
1、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形。
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爲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刑法理論上稱之爲想象競合犯,即行爲人出於一個故意,實施一種行爲"綁架毆打致人重傷或死亡。"結果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是想象的數罪而不是實質數罪,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綁架罪結果犯量刑處罰。因爲重傷或死亡作爲綁架罪判處死刑的法定情節,作爲包容犯可作綁架情節從重處罰。
2、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理由有:
(1)從主觀目的內容看,行爲人綁架被害人是出於勒索錢財爲目的,在未搶劫被害人錢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單一性,見被害人錢物後,又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走現金3000元,符合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該將綁架行爲和劫錢行爲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爲。
(2)刑法關於綁架罪和搶劫罪並未規定兩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容。(3)對已滿14歲未滿16週歲這一年齡段犯綁架罪,一般情節未規定負責刑事責任,可定搶劫罪以解決這一責任或缺的問題。綜上所述,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
3、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
在司法實踐中,綁架罪在實施的過程中,很可以還存在其它嚴重的犯罪事實,如果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或者造成了精神損害等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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