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第一,行爲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不同。在索取債務過程中致人損傷的故意傷害罪,行爲人與被致傷人之間通常存在引發事件發生的特定債權債務關係,即行爲人向被害人索取財物是事出有因。而單純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搶劫罪,行爲人純粹是無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財物,雙方一般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第二,行爲人傷害他人身體的主觀目的不同。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奪取財物,或迫使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的目的。而爲索取債務,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傷害罪,行爲人客觀上雖然針對債務人當場實施了暴力行爲並奪走債務人的財物,但其主觀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債權,債權人的私力救濟雖不合法,但又明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
搶劫故意和目的。它與無故以暴力劫取他人財物的搶劫罪在主觀上的出發點是根本不同的。因此,對行爲人(債權人)的行爲顯然不能以搶劫罪論處。如果行爲人(債權人)爲搶走債務人的錢財而當場實施的暴力行爲,已實際造成債務人輕傷以上後果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反之,則應當認定爲無罪。
當然,如果行爲人搶走的財物明顯大於被害人所欠的債務或數額巨大,則行爲性質已轉化爲暴力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搶劫行爲,應以搶劫罪論處。
二、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均屬於暴力型犯罪,但是就處罰上來看。搶劫罪的起刑點是三年有期徒刑,但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起點相對就比較低了。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也是有可能對行爲人判處拘役或管制。結合這點可以知道,犯故意傷害罪還有可能同時宣告緩刑,若是犯搶劫罪適用緩刑的概率就會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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