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中公共財物的範圍如何認定
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所以,作爲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根據本法第91條規定,公共財物分爲兩類:其一,當然的公共財物。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以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其二,擬定的公共財物,即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擬定的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雖然實際上屬於公民個人,但是由於它們處於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對其應以公共財產論。
另外,依本法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非國有單位的財物,是指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所有的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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