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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的行爲。所謂拐騙,是指行爲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爲自己所控制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

拐賣婦女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