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沒有拐騙婦女罪
有,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雲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爲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1)姦淫被拐賣的婦女。這裏的“姦淫”,不論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爲,都可以認定爲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3)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4)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裏指的是,由於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爲,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例如:由於罪犯採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於罪犯的拐賣行爲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爲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爲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並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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