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有哪些?
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有哪些?
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有:《房屋維修管理》《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註冊物業管理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
二、司法解釋
1、必須明確“物業”和“業主”的法律概念。
“物業”和“業主”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法律意義上的“物”就是指財產(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對於一幢大樓而言,就是指民(私)法上所稱的“建築物”,是一種有形財產。
建築物的“物權”就是建築物的財產所有權,在實行土地國有制的我國,它包括建築物本身的房屋所有權和其所附着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所以,在法律意義上,物業就是指建築物及其所有權;業主就是建築物的所有權人。
2、必須明確單元套房所有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按份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在內部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份承當責任,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對內對共有財產的全部平等地享有權利、承當義務,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這裏還必須澄清的一點是:我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是平面(面積)概念,法律意義上的房屋所有權則是立體(包括房屋使用面積所對應的空間)概念。
3、必須明確民事意思自治與立法之間的關係。
民事意思自治就是指契約自由,國家、政府不主動、直接干預私權領域和民商事行爲,國家處於民商事行爲的“遊戲規則”(既法律)的制訂和裁判者地位。
4、必須明確“物業管理”立法的法律類型。
民事立法調整的是平等民商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商事組織之間的民商事關係;行政立法調整的是非平等主體的國家行政機關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由國務院制訂和頒佈,從立法主體上講,該條例只能是行政立法,調整國家物業行政管理機關與作爲行政相對人的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行政關係。
5、必須明確“物業管理”的主體。
管理有民事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區別,如我國對房地產所有權採取登記註冊制度,那麼,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的登記行爲就是一種物業行政管理行爲。
物業管理主要目的在於對小區內的居民生活和工作情況進行統一管理,另外對小區內的安全問題進行處理。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有很多,在物業管理時,物業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來進行,嚴格落實物業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物業管理糾紛和矛盾,引起居民生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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