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質證的範圍依據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據的範圍依據主要是由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三者組成,只要證據符合三者,那麼該證據就可以成立。首先真實性是指一份證據形成的過程中是客觀真實的,出具的證據不是一方有意僞造的,同時它的內容又可以客觀反映需要證實的事實的。
有些時候,一份證據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僞造的,但是證據的內容不足以證實需要反映的事實,使得證據不具有真實性,所以真實性其實包括了真實和實質上的真實兩個方面,如果兩種出現不一致的情況是,那麼在形式上的真實就必須要服從實質上的真實,質證時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如果缺少其中之一,那麼該證據就不具有真實性。
該證據的證據符合法定形式,民事訴訟證據一般有七種法定形式,只要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該證據需要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如果一份單位簽署的合同就必須加蓋單位的印章,一份單位出具的證明就必須具有單位印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名,證人也需要自身有作證的能力和證人資格。
證據的來源一定要符合法律要求,確保出具證據的主體適格,取證程序合法。
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一定具有相關的聯繫。在審判的時候,如果當事人出具的證據與本案之間沒有關聯性,具體的來說是指該證據與舉證的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證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對於每一個案件、提交的每一個證據都有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各個待證事實因爲案件的不同、因爲訴訟階段的不同,都會各不相同。
一方所舉證據來證明如果不屬於本案應證明的待證事實,纔可以是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其中有一點需要說明一下,對於同一個證據,它可以證明幾個不同的待證事實,反之,多個證據也可以證明同一個待證事實。
《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質證期間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因此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當中原告,他是可以對自己的主張提出相關證據的,但是被告他是可以對對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的,如果想要對對方的證據提出質疑,那麼可以從原來證據的真實性着手,去質疑對方的證據是否是屬於真實的,又是否和這個案件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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